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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气预报15天查询最新消息_贵州天气预警最新信息

tamoadmin 2024-06-20 人已围观

简介1.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3.贵州省气象局搬到哪里了自从6月2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30天发布了暴雨预警。今日是7月的第一天,回顾一下整个6月,我国江南、长江中下游、江淮入梅时间较常年要偏早,南方地区共出现了5次大范围的降雨天气过程,暴雨覆盖的范围广、强度大,其中江苏、安徽、湖北等地部分地区的降雨量较常年同期要偏多1倍以上。自从6月2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30

1.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3.贵州省气象局搬到哪里了

贵州天气预报15天查询最新消息_贵州天气预警最新信息

自从6月2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30天发布了暴雨预警。

今日是7月的第一天,回顾一下整个6月,我国江南、长江中下游、江淮入梅时间较常年要偏早,南方地区共出现了5次大范围的降雨天气过程,暴雨覆盖的范围广、强度大,其中江苏、安徽、湖北等地部分地区的降雨量较常年同期要偏多1倍以上。

自从6月2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30天发布了暴雨预警。

今日是7月的第一天,回顾一下整个6月,我国江南、长江中下游、江淮入梅时间较常年要偏早,南方地区共出现了5次大范围的降雨天气过程,暴雨覆盖的范围广、强度大,其中江苏、安徽、湖北等地部分地区的降雨量较常年同期要偏多1倍以上。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最新的暴雨预警消息及防御指南,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全国最新暴雨预警消息

7月1日-3日,四川东南部、重庆中南部、贵州、云南、湖北西部和南部以及江南中北部等地的雨势仍然比较强劲。

1日,贵州西南部和中部、重庆西部和东南部、湖北西南部等局地有大暴雨;

2日,雨带东移南压,贵州东南部、云南东南部、湖南西北部等局地有大暴雨;

3日,降雨强度有所减弱,但是陕西东南部、重庆东部、云南西南部、湖北西部等地部分地区有暴雨。

请公众继续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警惕持续降雨可能会引发的次生灾害。

未来的三天,华北、黄淮等地也将会有一次降雨过程,其中京津冀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雨,局地暴雨,并伴有雷暴大风或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较强降雨时段为2日白天到夜间。

有气象专家提醒,此次降雨的过程主要以阵雨或雷阵雨为主,并伴有对流性天气,请公众及时关注临近时段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尽量避免在强对流活动期间外出。

预计4日起,西南地区东部、江汉、黄淮南部、江淮、江南北部等地将出现新一轮较强降雨过程。

二、防御指南

1、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地带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以上就是关于中央气象台连发30天暴雨预警的介绍,受强降雨影响,多地出现洪涝和山洪、地质灾害。

气象专家提醒,在本次降雨过程中,贵州、重庆、四川、云南、广西、湖南等地降雨持续时间长,部分地区累计雨量大。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哈哈

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图标/名称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图标/名称

暴雨**预警信号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名称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名称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象雷达、卫星遥感、气象卫星综合处理应用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水库、电站、重点工程、机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航运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监测网络、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确保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及时播发、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名称。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做到全面、准确和及时。

贵州省气象局搬到哪里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级责任制,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同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影办)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归口管理、计划制定以及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六条 空域管制、军事、财政、计划、公安、通信、农业、水利、民航、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得到空域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通信畅通;

(五)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六)作业工具经过严格检查,并经省人影办确认合格。第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通讯等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省人影办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上岗资格证的发放等工作。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不得参加作业。第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使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须向省人影办提出空域申请,由省人影办向有关空域管制部门履行申请手续。空域管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批复。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在批准的空域和期限内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空域管制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在确保防灾减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用户特殊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所需经费,由用户承担。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点(含火箭预定作业点和飞机作业区域)的设置、移动、撤销,应由地(州、市)、县(市、区)人影办逐级提出申请,经省人影办会同空域管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作业组织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用的专用装备(含高炮、炮弹、火箭弹、焰弹及其相应的发射装置和催化剂发生器等),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省人影办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购置和配发。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购买、拥有和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的运输、使用、保管和维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省人影办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按规定进行检修。检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报废。禁止使用有故障的高炮、火箭。第十四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丢失、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标准统一建设炮库、车载火箭用房、值班室,配备通信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讯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根据贵州省气象局官网显示,搬到新的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贵州省气象局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承担贵州地区气象监测任务、气候预测、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